茂名学院高州师范分院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06-18浏览次数:934

 

 

茂名学院高州师范分院

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茂名学院高州师范分院[2007]00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互连;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统一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对各单位网络使用进行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校园网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固定资产,各入网部门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因工作需要需托管设备的部门应与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签订《设备托管委托书》,并严格按照《设备托管委托书》中注意事项保护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部门未经允许和批准,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个人接入校园网前,需提交校园网入网申请表,向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开户(教职工用户向高州电信申请开户),经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并按上级要求签订有关网络管理协议后,才能接入和使用校园网。

第七条  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必须指定负责人,对本部门网络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记录。如上网用户的身份、上网时间、用户账号、访问互联网记录等信息。对于存在2(2个以上)工作人员使用同一个帐户(用户名)上网的部门,则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用户上网登记制度。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八条  全校网络IP地址由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并监督和检查。各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统一分配的IP地址和校园网账号,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不得私自向他人转让IP地址和校园网账号,否则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校园网,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

第十条  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十一条  为确保学校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未经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批准,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宿舍区不得私自架设网络线路,不得使用ADSLVDSL等非校园网线路访问网络。

第十二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程序,攻击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破坏网络资源等危害校园网络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及他人数据,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及时反映和举报违反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手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区的开通上网时间由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学生校园网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对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对学生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破坏校园网设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利用网络及其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网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从重处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然在网上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侵犯知识产权,窃取他人成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未经允许利用非法手段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2、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4、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宿舍区使用非校园网线路上网,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6、编制、复制、传播大量垃圾邮件,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教职工校园网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有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一经发现,上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造成公共设备损坏或者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省、市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电教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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