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茂名学院高州师范分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05浏览次数:1448

 

 

茂名学院高州师范分院

 

                                       

                                       高师办[2007]007
关于成立茂名学院高州师范分院计算机网络安全

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科室、系、电教中心、图书馆

附属金阳学校:

为了加强学校网络安全和网上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与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名学院党[2003]14号)精神,决定成立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长:梁朝贵(院长)

副组长:李朝宽(副院长)

  员:林国富(办公室副主任)
            
龙瑞兰(政教处副主任)
           
张文宏(教务处副主任)
           
  萍(保卫科副科长)
           
黎家裕(电教中心主任)

茂名学院高州师范分院

2007615

 

 

茂名学院计算机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茂名学院党[2003]14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秘密法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9]1号),《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粤密办[1999]16号)、《茂名市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茂密局[2000]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和学院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和各单位的局域网等计算机系统。

第三条  各单位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配置合格保密专用设备,以防泄密、窃密。有关单位的局域网涉密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要报网络中心技术审核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网络中心报茂名市委保密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信息。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在与公共网络连接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和学校秘密信息。

第五条  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网络中心和保卫处共同负责。各二级学院(系、部)、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应落实一名懂业务的领导和一名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

第六条  网络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上网信息的检查,及时处理泄密信息,确保国家和学校秘密安全。

第七条  信息(含党政文件)上网严格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证“秘密不上网,上网无秘密”。

(一)凡向公用网提供或发布学校信息,或上学校主页的信息,或开设单位网页,必须先经过信息提供单位主管领导的审查,党群系统的报党委办公室领导审批,行政、教学、后勤、产业系统的报院长办公室领导审批,重要信息和开设公告牌、留言本、聊天室等交互性栏目,要报党委领导或院长审批。

(二)在机关处室或在二级学院(系、部)的网页发布信息,必须经其处室、院(系、部)领导审批。

(三)所有信息上网,都必须填写《信息保密审批表》。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

第八条  以下信息不得上公众网(不得使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一)《茂名学院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的内容:

1、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卷(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上级党组织和政府划定的绝密文件、刊物、资料、上级领导交办的绝密事项。

2、机密级事项。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教育系统秘密结社及处理措施;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全国教职工罢工、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上级党组织和政府划定的机密文件、资料;本校人事档案。

3、秘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国家教育全国地区(市)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考试在启动之后的评分标准;本校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派遣计划和到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本校考试命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本校后备干部名单、培训计划、考核材料及报告、批复;本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本校不宜公开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职称评定、先进评选、人员处分等会议的讨论情况;本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密工作中,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记录和专题报告;重要来信来访、群众检举揭发材料及案件调查情况和材料、谈话记录;本校重要的科研项目。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起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政府划定的其他秘密文件、刊物和资料。

4、内部掌握事项。未分开教育统计资料(包括教学、财务、人事、审计、监察、党务等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未公开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考试试卷的印刷、存放、运送等事项;不宜公开的治安工作动态;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关键性的网络拓扑结构,如服务器配置、IP地址等关键性网络设备技术资料。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的工作。学校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的,要依据国家《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信息保密管理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或网络中心、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茂名学院党[2001]12号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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